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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报讯(记者谭磊)犯罪嫌疑人邓某明知是被盗物品,仍以980元收购赃物电脑并使用。7月7日,邓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被金凤区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5月29日23时,3名窃贼在一工地盗取一台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,随后到银川某网吧玩。5月30日凌晨5时左右,3人询问网管邓某是否买电脑,邓某得知电脑是偷来的,但试过电脑能正常使用后,仍以980元买下。
所谓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是在原“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销售赃物罪”的基础上,经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修正后的内容,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罪名。修正后的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触犯此项罪名的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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